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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中医药学部条例 (征求意见稿)

2018-02-06 | 来源:院士事务

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中医药学部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国际欧亚科学院章程》和《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使中医药学部工作更加规范,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学部(以下简称学部)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二、中医药学部为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的下设组织机构,属于中医药学术研究、战略性咨询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学部的设置与调整由主席团审议并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四、学部由中医药学及相近学科领域的院士、通讯院士组成。学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由学部提名,报主席团批准,任期四年,可连任1届。

第三章  职能

五、学部依据《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章程》积极开展工作。每年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报中国科学中心主席团备案。

六、学部的职能是:

1. 受国家委托或者根据院士建议,组织院士对中医药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 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中医药重大发展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 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和专家对中医药重点领域、研究规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调研、评议和咨询;

4.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同国内外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

5.评议和推荐中医药方面的新院士候选人.

6. 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咨询和评议报告,以及各项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七、学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出席人数超过学部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学部顾问、学部秘书长和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院士和专家列席会议。

八、学部需就某项议题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通过为有效。

第五章  附则

九、本条例经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中医药学部建议名单


主任:      刘燕华

常务副主任:刘保延

副主任:    张大宁

秘书长:    陈士林

学部委员:

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中医领域院士

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非中医领域院士